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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免税品

来源: 时间:2011年07月27日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留学人员回国定居(工作),凭有效护照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连续在国外每满180天,海关准予免税携带进境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照相机、摩托车、摄像机、录音机、缝纫机、打字机等物品一件。以上物品可在国内指定的“免税商品供货处”购买。

  二、如系回国探亲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家属,在国外连续待满一年以上者可购买上述免税物品一件,不需要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三、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服务时可用外汇在其免税指标内购买小轿车一辆, 具体规定如下:
   
  1) 在境外的留学、进修时间必须超过一年;
  2) 必须是在正规大学报到注册;
  3) 必须在使(领)馆教育处(组)报过到;
  4) 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 回国后凭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海关申报单、接收单位证明及户籍证明到有关单位购车;
  6) 入关时带回足够的购车外汇,并且在海关申报单上要如实填写。